法律分析:一、成为仲裁员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律师执业满三年的,曾任审判员的。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二、仲裁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及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仵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