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海归博士:
达到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无论国内获取还是国(境)外获取,均在符合基本条件后,即可直接落户。
2.海归硕士:
国内211本科,国外任何正规院校研究生;国内非211本科,国外排名前500院校研究生;国外正规本科+硕士;国内外联合培养硕士,国内211或国外前500硕士,且国外学习时间达6个月以上;
3.海归学士
国外排名前500本科,且境外学习一年以上;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获得国内外两张学位证书;
4.访问学者
国内硕士,并担任访问学者一年以上;
国内副高职称以上,并出国进修一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