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审查。工作人员应查明: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问题。
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