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着法律规章,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也有中止妊娠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而必须兼顾丈夫的利益。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章“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丈夫同样具有生育权,妻子拒绝生育的固执行为,如果导致与丈夫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法律条规章: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事实上,法律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没有同意其丈夫赔偿要求的原因。生不生小孩是由女方说了算,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律保护女性公民,但也希望女性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照顾到丈夫和家人的感受,不要轻易的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