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先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
2、持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提交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以及在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4、到《户籍迁移证》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