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分割:
1、婚前知识产权财产收入明确的,即使实际收入在婚后取得,收入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无论收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实际获得,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
3、离婚后知识产权财产收入明确的,为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