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政策规定,应征公民服义务兵役期间,经济补偿由4部分组成:家庭优待金、学费资助、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服役津贴和退役金。其中,学费资助、服役津贴和退役金分别由国家、军队发放。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各地人民政府发放。根据部队有关规定,服义务兵期间,发放义务兵津贴、伙食费,退役时发放退役金和退役补助,转移支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差旅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规定“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固定。根据《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京民优发〔2012〕142号)第三条“义务兵补助标准: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标准)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