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断定的时刻不同。伤情判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判定则应在医治完结后进行,这是由于两者的点评根底不一样。2、意图不同。伤残判定主要在于评判医治完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作业、日子、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判定在于断定损害自身的严峻程度。鉴于其意图不同,因此,反映在损害程度和伤残程度的判定上是有一定差异的,也就是说,能够被判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由于有些损害自身可能很严峻,但经过医治后可能康复而不影响功用。3、规范依据不同。在路途交通事故中,伤残判定的依据的规范是《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GB 18667-2002》,归于强制性国家规范;而伤情判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分联合拟定的《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和《人体重伤判定规范》。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规范拟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4、运用意图不同。伤残判定定论多用来断定民事补偿职责,而伤情判定则多用来断定刑事职责和行政职责。比方,交通事故巨细的区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5、等级区分不同。伤残判定依据对作业、日子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区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判定则依据损害自身的严峻程度区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