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涉嫌两个不同罪名,一个是抢夺罪,一个是可能转化成抢劫罪。比如骑摩托车作案抢夺金银首饰等物品的行为,通常而言属于抢夺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只对物品实施暴力,一般不对人实施暴力,因此,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驾驶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夺取时他人不肯对财物放手,行为人仍强行夺取的,或者明知夺取行为会伤害到别人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受害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或者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将他人逼倒,从而夺取财物,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就在对受害人造成极高人身危险性时与对人使用暴力并致人无法反抗程度相当,则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所以,此时可以适用抢劫罪来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飞车抢夺到底什么情况下定抢劫罪,什么情况下定抢夺罪,区分还是比较困难的,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可以请刑辩律师介入处理。
一、可以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抢夺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如下:
1、两者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威胁、暴力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受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必须是公然强夺;
3、两者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他人财物的金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