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商局动产抵押公示之前的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申请,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