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双方缓解矛盾的一种方式,法院应当尊重,不能过多的干涉,防止阻碍矛盾的化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申请执行的金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法院审查后,这些并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平等自愿原则。
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经过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但执行和解协议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两者截然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文书的名义,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生效法律文书是经过国家司法确认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只有当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而终结案件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