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凡符合申请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需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的,可向配偶(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区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提出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二、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区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分局综合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的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本市配偶的户口簿到区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公安部最新户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