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二)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三)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四)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六)左右邻居的证词。
(七)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一、家庭暴力要保存哪些证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者的责任,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考虑搜集和保留下列证据:
1、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
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就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3、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4、视听资料。
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照片等。
5、书面证据。
常见的有施暴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论书、原始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资料。
二、家暴如何取证
家庭暴力,泛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因其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举证难。通常情况下,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五类证据:一是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如果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二是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三是证人证言。除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四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五是书面证据。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