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法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章较为严格。
(四)、继承方面的不同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法和其他承包方法,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法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章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