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之后,其先前所承担的债务应当由其破产时的剩余财产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破产清偿。我国《破产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_x000D_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_x000D_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_x000D_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_x000D_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