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伤者可以自己先行垫付或者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医药费,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还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事后伤者或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一)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三)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四)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五)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肇事者无力赔偿医疗费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