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可知,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包括两种,一是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所以,商标局可以作出无效宣告。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如下:
一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四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
《商标法》 第十条
、
《商标法》 第十一条
、
《商标法》 第十二条
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