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2、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必须在定座时预先向始发站航空公司的售票部门提出,其座位必须根据航空公司相关承运规定得到确认。
3、航空公司仅接受不换机的情况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航段时,不论是由同一个承运人或由不同的承运人承运,在航班经停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4、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上述航班衔接站安排人接送有困难,而要求由航空公司或当地雇请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应预先提出并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5、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向航空公司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售票人员应向接送人核实后方可接受。
6、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五条 鼓励、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高于本规定标准的服务承诺。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关于购票、乘机、安检等涉及旅客权益的重要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