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并不是优于抵押权,抵押债权属于第二顺位,退赔属于第三顺位,所以是优先执行抵押债权。
抵押权在以下情形下是具有优先权的:
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
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2、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
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的追赃程序中,原则上以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3、无权处分他人房产构成合同诈骗,不影响抵押效力
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权,亦构成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阻却事由。
4、借款抵押构成贷款诈骗犯罪,银行不应享有抵押权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行为人骗取抵押贷款系诈骗犯罪,银行另案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驳回。
5、基于伪造手续将他人房产抵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的“善意”判断,应根据受让人自身状况及交易经验判定其应尽到何种程度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一、土地重复抵押违法吗
重复抵押固然能满足现代工商企业对充分实现抵押物价值和融资功能的强烈愿望,可具体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时,它确实存在着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加大抵押权人交易风险,损害其利益
众所周知,抵押物的价值越高,抵押权人的风险越小;反之,抵押物的价值越低,抵押权人的风险相应增加。所以,针对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向不同的抵押权人进行重复抵押,片面扩大抵押物的范围,增加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人完全不知情的形势下进行抵押行为,就会加大其交易风险,损害其利益,对抵押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2、无法保证后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对同一土地上并存有数个抵押权,而通常情况下,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往往存在着多个履行期限不同的债权。我国法律规定,先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享有优先权,此时抵押权的位序关系即数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问题尤为重要。在实际生活中,会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后位抵押而债权履行期却早于前位抵押的债权矛盾关系,而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种现象较多采取规避的态度,因此,对于后位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去加以保护和实现了。
3、威胁各方利益,危害社会安定
抵押人可能会利用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来进行欺诈,在不告知抵押权人真实情况下,以同块土地同一价值骗取贷款或进行交易。当到期需偿还债务时,一块土地的价值根本无法满足多个抵押权人的抵押数额,最终就会使得抵押权成为空头支票,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蒙受损失;如果其中还向银行进行了抵押,导致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将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