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受理机构主要有:
(1)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 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 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
权利和利益。
(2)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 裁法》第7条也同样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根 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
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 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 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 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受理机
构的法律地位,正是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在 这一领域的具体体现。
(3)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 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
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 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 要任务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属于民间纠纷,正是人民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6条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