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支付合同中规定的金额的,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金额;
2、延迟支付金额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延迟的日期收取相关利息;
3、其中一方不按照约定来完成合同内容的,可以要求其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出现以下列情况的可以除外:
(1)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在实际上无法履行的;
(2)合同内容中标定的债务不适合使用强制手段要求其完成或者完成费用高于其可以承担的;
(3)债权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其完成的。
4、要求质量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不明确的,因违约方而造成损失的一方,可依据约定的物或者其他事物的性质以及损失面积的大小,其可以合理选择要求维修、更换、重新制作、降低价格或者将货物退回等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