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