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允许逃避。
逃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会过期,也不会自动撤销的,逃跑只会加重惩罚。而且可能被拘留的时间更长。有可能还涉嫌妨害公务罪,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我国现行的法律、条例规定中,也没有惩处“行政拘留人员逃避行政拘留”的明文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行政拘留的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但是不能逃避。行政处罚决定不会过期,也不会自动撤销的,逃跑只会加重惩罚。而且可能被拘留的时间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