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养老保险参保人群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备注: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杭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标准:
①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②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2、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①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捼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三、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变化
1、银行根据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按月从其活期储蓄账户中扣除其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国家、省、市规定调整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时,代收银行应根据新的调整标准进行扣款。
3、参保人员应及时存入足够的金额以确保银行扣款成功,因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而缴费中断的,在三个月内允许其补缴,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补缴的,视作中断缴费。
四、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1、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是23%,调整为22%;
2、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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