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恶意诉讼可以要求原告赔偿吗
若无损害,则无赔偿。
恶意诉讼之损害赔偿范围确定
首先,因恶意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至于哪些项目为实际损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确定成立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认定某种损害是否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以决定是否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指“无此事实,虽不必发生此结果,但有此事实,通常足生此结果”。具体到恶意诉讼,依一般社会经验和认识水平能够预见因,且实际亦发生,则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得以成立。
关于律师费在此得否请求赔偿,台湾司法实践认为“如可认为伸张权利或防御上所必要者,应属诉讼费用之一种,于必要限度内得令败诉人赔偿”;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则明文认可。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审慎态度,由于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未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规定,故未予支持。
再次,损害赔偿数额应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
填补损害是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机能,然损害补偿数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例如,对于因参加诉讼而发生的交通费,原则上支持普通座票价为宜,如当事人在有可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商务座或一等座应属不合理支出。若实际确已受有损害,而其数额不能确切证明时,法院可自由裁量。
二、恶意诉讼是否判刑
恶意诉讼,构成犯罪的,会被判刑。
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当前,理论界对于何为恶意诉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综合来说,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2、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3、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4、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