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但有条件。《公司法》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1、若李某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则公司承担向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实际上意味着王某从公司抽回出资。
2、公司资产系债权人对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若公司允许股东抽回出资,将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属于负担行为,公司不可能取得对等利益,亦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
3、我国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有明确规定,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否则,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回注册资本金。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而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均是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可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一、股权变更是否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股权转让导致的股权变更不需要验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