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有权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在股东对公司实施不当控制的情形下,剥夺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如何理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
哪些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
2、人格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
6、实施不正当的控制,即一个公司通过对另一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的、甚或是非法的影响。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具体而言,在认定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概而言之,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财产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