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贷款新规定2021?

律师回答

法律解析:

自2021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青岛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下限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12%。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长7.5%;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青岛市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12%。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长7.5%;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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