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