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是一种生活上的概念,指的一般是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一般是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属于双方对于财产的自行协商方式,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而在生活实践中,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一、怎么写协议离婚子女抚养协议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所谓有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一般是指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婚姻登记处。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用A4纸各复印一份);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浅红色底);
(六)、离婚双方当事人需携带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一份(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分别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有债务的离婚协议要怎么写
1.需要表明的客观要件。
无论是否为有债务的离婚协议,都需要夫妻双方客观证件齐全,写好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居住地和身份证号码。并且表明结婚日期以及简短的离婚理由,有无子女,强调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离婚的字面意思。
2.双方当事人为自愿并且协商决定离婚。
此点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恶意串通为实现某种目的的真相,则双方即便成功离婚,经相关机构证实其目的违法或等情况,该离婚协议无效。
3.如果有孩子,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商量妥当。当然一般来说如果母亲一方具备相关能力抚养孩子,子女交由母亲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即便是不具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具有支付合理抚养费的义务。关于探视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商定,但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不应该探望太过于频繁,以免干扰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4.关于双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处理。
假如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双方各自名下都有财产的,在离婚程序结束后,应该归属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存款也应该归属各自所有,当事人双方的日常私人生活用品等也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应该列出详细名单,以便辨认和合理分隔,在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时,应得到双方一致的认同,并无争议现象。
5.关于双方当事人债务情况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和享有,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该依据详细情况而定共同承担和享有,只是据具体情况来说,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6.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的真实性。
在把上述事项都安排妥当并无问题后,应该列出单独项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明确表述义务应该履行,责任应该承担的内容,且如果有虚伪隐瞒的事实,后果将由当事人承担。
7.协议书的生效日期和条件。
本协议书应该留存三份,男女方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并且该协议生效的时候为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字,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正式生效,最后再落款双方当事人签名为正式生效条款,自此日起双方当事人之前的婚姻关系也正式解除。
三、离婚后财产怎么分
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民法典》第1062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1、依《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民法典》第1041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民法典》第1087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