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也就是剥夺其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等政治权利。之所以必须剥夺其政治权利是在于:1、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罪行极为严重,剥夺政治权利以示对其的强烈否定评价。2、避免其被赦免或死后继续行使政治权利,比如著作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