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结束移交看守所一般三个月内宣布开庭,因为一般来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的上限是固定的。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快的话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特殊情况下,留置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延长留置期限审批程序时,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留置的意思是当被调查人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使,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犯罪证据和事实,但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手段。实质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两规”措施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监察对象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涉案要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如果被调查人仅涉嫌一般、轻微职务违法,不能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3具备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仿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法对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利做出了要求。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等。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