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2、假冒伪劣、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4、广告违法行为;
5、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