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两家用人单位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最稳妥的方法是将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劳动者同时接受两家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且工资发放(或拖欠)也存在交叉,无法区分确定究竟与哪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两家用人单位均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注:“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指这两家“用人单位”均为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公司,或者至少应当是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自然人),最稳妥的方法是将两家用人单位同时作为劳动仲裁的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2.裁判机关通常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裁判机关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有3个认定条件,具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关于“两个老板合伙买的机械,我去给他们安装调试维修。干个半年了,断断续续的给钱,每次都是给点生活费。目前为止已经欠了三个月工资了。没有合同,没有社保。只有催工资的电话录音和老板说想办法给我发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的逐项分析。
(1)关于“两个老板”
如果这两个老板,都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或者个体户,此时可以假设这两个老板符合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可以将这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但是,如果这两个老板是个人,连个体户也不是,也不是以公司或个体户的名义安排劳动者工作,则此时,由于用人单位是“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意义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此时劳动者与这两个老板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可能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适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不实行劳动仲裁前置,而是需要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2)关于发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
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截图打印作为证据,作为证明这两个老板曾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劳动或劳务用工的管理依据。
(3)关于催工资的电话录音
催工资的电话录音,也可以刻录成光盘作为证据,证明两个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进行催告的事实。相关录音需要整理成文本,而且需要当庭出示原始载体。(注:录音证据在实践中证据效力往往较弱,因为有时比较难以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一般应当在录音前再次确认对方的身份。)
(4)关于“没有社保”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要求双方都要依法缴纳社保,但是反过来,双方没有依法缴纳社保的,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综合各项证据进行认定,如工资支付、劳动用工管理等——但前提是“两个老板”必须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否则,双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5)关于“两个老板合伙买的机械,我去给他们安装调试维修”
这类安装调试维修工作,如果并不是每天都要去上班,而且调试维修完成后就无需继续去上班,在法律上可能比较接近“承揽合同纠纷”。
被拖欠承揽合同款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无需提起劳动仲裁。
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