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检举、控告、检举、自首材料,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理由应当告知原告。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是有犯罪事实;2、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