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执行空壳公司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对于其动产查封扣押的,法院可直接控制该动产或采用封条等方式交付他人控制;对于不动产的查封,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法院执行后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