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能否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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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重整企业对外担保有效,但担保权暂停行使,除非担保人权利受到危害。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分配和注销公司。破产和解是中止破产程序的协议,需要法院认可。破产重整是重组和债务调整的法律制度,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重整使企业得到债务缓解或保证,存续下去。和解使企业达成协议,存续下去,不解散。
一、破产重整企业能否对外担保
(一)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破产企业对外担保有效,但会使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有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情形出现的,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行使担保权。
(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破产清算程序是什么
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公司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清算终结,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四)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延伸阅读
结语:破产重整企业能否对外担保,根据民法典规定,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然而,如果担保人的权益受到足以危害的情况,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情况下,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破产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分配和终结注销等步骤。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的协议,中止破产程序;而破产重整是指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和和解的目的都是使企业能够存续,但重整是由有权主体协调债权债务关系,而和解则是由企业自己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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