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方投入的不动产基本上都实现了资产评估增值,
对于投入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笔者为方便读者理解,按投资者性质分为两类来说明:
个人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时评估增值所得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中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发生的评估增值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账面价值。
该法规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则上没有和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即没有分为按公允价值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部分进来处理;另外,由于投资时点与该投资收回、转让时点存在很长的时间间隔,纳税人往往借此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最后,该法规没有严格规定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核定收入标准,而是提到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关联交易、内部操作股价等不规范事件频繁发生,投资者往往可以通过人为调低股价规避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