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时首先是由子女、双方父母同时来协商分割,若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都死亡了,才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处理遗产。一般来说,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可以获得的继承比例是一样的。
1、夫妻共有财产继承顺序
夫妻共有财产继承顺序是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继承,若是都不存在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分配比例
根据《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有些家庭会协商在夫妻都死亡之后才会来分割共同财产,此时若是没有遗嘱,参与遗产分割的人就会比较多,故此在协商时很容易发生分歧,大多数情形下,都是无法协商出一个具体的分割方案的,对于这种遗产继承存在争议的纠纷,可以书写诉状请求法院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