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根据国家建设部2007年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所以廉租房是不能出租、不能转租的。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