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4

律师回答

人损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1一级残疾

1.1级重度智力障碍。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三肢瘫(肌力1级)。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1.8呼吸困难Ⅳ级。

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心脏移植术后。

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小肠切除90%以上。

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对于受害者来说更加重要,只有进行了相应的鉴定,才能按照赔偿标准来进行人身损害的赔偿,大家要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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