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在不通水、电、路、讯的地方建房,不准在不安全的地方建房,不准单庄独户建房,不准在原址重建,不准在未经规划选址的地方建房;应当选择在具有一定人口聚集规模、公共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中心村建房;坚持“五避开、四靠近、四达到”原则,科学合理规划移民安置点。
一、遏制多建抢建房屋的现象
1、我市现行政策在认定农民有证住宅房屋标准偏松,致使很多农民不顾实际居住需求,只要经济能力允许就会尽可能的违法多建抢建房屋。由于上述巨大利差的存在,我市各地区农村加建多层或抢搭抢建违法现象极其严重,历年开展的拆违行动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违建之风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导致在推进拆迁时困难重重。在征拆过程中对于长期控规无法报建的、遵纪守法的、家庭困难又没有抢建或者建房面积较少的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较少,获得的拆迁安置房面积甚至不够维持家庭人口的合理居住水平,而对于那些投机钻营、抢建加层的却获得了巨大利益。
2、在安置上按人均不低于60m2进行安置,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理居住水平;对于无证唯一住宅、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上,标准明确但又相对宽松,符合我市实际;对于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没有单独建有住宅房屋的应安置人员在实行整村改造拆迁或拆迁其与家属共同居住的房屋时可以600元/m2的低价购买合理居住面积的安置房。通过“托底限高”、房屋补偿与人口安置分离处置的政策安排,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因政府控规长期无法报建等其他原因引发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拆迁补偿安置更具有合理性,更能维护绝大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更有利于遏制农村超出居住需求的抢建、加建房屋等现象,达到了“整体提高,局部遏制”的效果。
二、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需要哪些手续
(一)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四)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六)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七)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哪些情形下不能申请宅基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