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2、具体机制: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