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长期闲置有什么处理办法

律师回答

现在很多的农村人都选择外出打工,导致有很多的土地都长期处于闲置的状态。那么,对于土地长期闲置处理办法是什么?这就需要大家通过本文的内容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处理方法。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土地长期闲置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需要知道这方面的规定才能更好的进行处理,这需要按照合法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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