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属于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更适合采取监控居住措施;
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