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减刑,即被判死缓后两年内没有实施故意犯罪的,两年后不再执行死刑。对于在被判死缓后两年内实施故意犯罪的。若不属于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只是两年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只有在两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才应当执行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