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职业病鉴定由经过政府部门审批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职业病鉴定诊断书不服,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政府中专门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一般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该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后,当事人同样有权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