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各地法院适用标准并不一致。
由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事实上丧失了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在严格的问责机制下,法官一般都会要求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