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涉外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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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及分割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涉外离婚财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进行差异化处理。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自归管理方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方抵偿。对婚前彩礼、合伙经营等情况也有具体处理规定。个人财产毁损不支持以共同财产抵偿。
一、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涉外婚姻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
(1)、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二、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结语:涉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权原则如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离婚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别。共同财产分居两地管理的,各归管理方所有,差额部分可抵偿。退还彩礼、补偿入伙财产、合理分割无收益业务、房屋折价补偿等也应考虑。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给予一方所有并补偿另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毁损不支持以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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