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如何办理法人章程公证
1、申请办理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文本;
(4)如果属于公司章程,应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办理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人章程应依法订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不得规避法律。
(2)法人章程应加盖法人印鉴。